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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告严重违法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

来源:www.sfad.gov.cn    发布时间:2013-04-22

       2006年,个别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严重违反《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多次被广告监管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处罚、通报后,仍继续在大众媒体上违法发布,有禁不止,情节恶劣。根据《违法广告公告制度》,2007年3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严重违法广告予以公告。

  一、标示为抚顺澎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抗骨增生片”(蝎王抗骨片)药品广告。该药品广告违反处方药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规定,同时该广告宣传不规范的药品名称,不科学地表示药品功效,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标示为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仁堂制药厂生产的“耳聋通窍丸”药品广告。该广告宣传的药品功能、主治超出批准的范围,不科学地表示药品功效,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三、标示为承德御室金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补肾填精丸”(二十六位帝皇丸)药品广告。该广告宣传不规范的药品名称,广告内容超出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不科学地表示药品功效,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四、标示为湖北省应城市永兴膏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寒水石药王牌安眠降压治疗器”医疗器械广告。该广告宣传有效率,不科学地表示产品功效,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五、标示为河北路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眼全息近视治疗仪”(眼保姆)医疗器械广告。该广告宣传有效率,不科学地表示产品功效,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六、标示为内蒙古国创高科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意通牌纳米银鼻咽喷雾器”医疗器械广告。该广告内容超出了批准的适用范围,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七、标示为成都通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邦比牌通气鼻贴”医疗器械广告。该广告内容超出了批准的适用范围,利用专家和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公告》同时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上述违法广告加强重点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对顶风违法,无视国家法律规定,继续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要按照《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药品(医疗器械),要加大抽验力度,加强对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继续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品种在辖区内的销售。(200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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