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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局原局长郑筱萸10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来源:www.sfad.gov.cn    发布时间:2013-04-22

新华社北京7月10日电(记者田雨、李薇薇)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10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郑筱萸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并于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郑筱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6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八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先后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经抽查发现,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郑筱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筱萸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药品监管严重失序,给公众用药安全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亦属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郑筱萸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刑法学界权威专家认为:郑筱萸案定罪合理、量刑适当

新华社北京7月10日电(记者田雨 崔清新 李薇薇)7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被执行死刑,成为近年来我国第四名被判处死刑的副部级以上官员。郑筱萸一审被判处死刑的消息公布后,公众普遍认为,法院依法作出这一判决显示了我国惩治腐败的决心,郑筱萸是罪当其罚、咎由自取。
       但也有人提出,郑筱萸受贿的金额比此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一些腐败官员少,而且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对死刑判决进行严格的复核,为什么郑筱萸还会被判处死刑。针对这些疑问,记者近日专访我国刑法学界的三位权威专家。
       以受贿罪判死刑,符合刑法规定
       郑筱萸此次是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说,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郑筱萸受贿数额达64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亦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因而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说,近年来一些罪犯比郑筱萸受贿金额多,之所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因为他们有自首、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郑筱萸未被认定有这样的情节。
       职责特殊、危害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说,对受贿犯罪是否判处死刑,金额只是一个方面,不能单纯看金额。郑筱萸的案件应该说是“情节特别严重”。
       赵秉志教授认为,受贿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基础上,因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与影响的程度极其严重。这也是受贿罪的危害明显不同于贪污罪的一个关键点。郑筱萸身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这样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岗位,出于贪欲多次收受了巨额贿赂,不仅严重侵害公务员的职务廉洁性,而且置国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于不顾,为有关涉药企业谋取利益,导致国家对药品的监管失控,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并严重损害了国家药监机关的公信力,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社会危害广泛而深远,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虽有退赃和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量刑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了郑筱萸坦白部分受贿事实,受贿钱款已退缴情节,但认为这些不足以从轻处罚,应依法严惩。高铭暄教授认为,量刑要遵从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中郑筱萸受贿数额巨大,他到案后,只是坦白了很小一部分事实,虽然也退还和追缴了所有赃款,但是,退赃、坦白都不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所以从整个案件来看,他不具备“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马克昌教授说,量刑时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又要考虑刑事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赃款、坦白部分事实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是否足以从轻,因案件的严重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案件特别严重的,则不足以从轻。
       赵秉志教授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程度是由罪中、罪前、罪后各个环节的各种主客观因素综合决定的。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之所以没有因退赃、坦白等情节,而对郑筱萸从宽量刑,我理解是因为综合全案看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太严重了,郑筱萸犯罪后在被追诉过程中的这些酌定从宽因素无法降低本案的极其严重的危害程度,因而法院在实事求是地确认其具有这些酌定从宽情节的同时,仍然鉴于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而判处了死刑,这是符合我国量刑原则和规则的。
       判处死刑,不是对限制、减少死刑的否定
      赵秉志教授说,本案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立即执行与我国当前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死刑改革并不矛盾。他认为,限制、减少死刑并逐步废止死刑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对刑事法治进步的要求,但我国有关的死刑立法、司法改革措施需要逐步展开,需要结合社会的发展状况并考虑国情民意。在我国刑法目前对严重腐败犯罪配置有死刑的情况下,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重大腐败犯罪之罪犯依法判处死刑包括立即执行,这并不是对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否定,而恰恰是严格了死刑的适用标准。
  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教训深刻
  高铭暄教授说,反腐倡廉是国家的政策,有腐败的地方务必要清除,此案显示了我国在反腐上的决心与信心。郑筱萸案件的审理也说明,不论官有多大,但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严重的腐败行为,都要依法严惩。
  马克昌教授认为,通过对郑筱萸案件的审理昭示了对一些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加强监督的必要性。郑的犯罪事实再次提醒我们,必须采取更加得力的措施,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他认为这起案件也揭露了渎职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告诉全社会对渎职犯罪决不能掉以轻心,必须与之作坚决斗争,特别要注意采取预防措施。郑筱萸作为药监局最高主管,其渎职行为的危害不仅仅是药监系统和药品本身,更重要的是政府的公信力。

郑筱萸其罪当诛

备受关注的郑筱萸案,以郑筱萸被执行死刑而尘埃落定。这样的结局可谓是合法律、顺民意,大快人心!郑筱萸为了一己之私,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为儿戏,利用权力大肆收受贿赂,伤天害理,是自作孽,不可活。


判处郑筱萸案死判,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的,个人受贿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郑筱萸主政国家药监局多年来的受贿和失职渎职,使无数滥竽充数的所谓新药以高昂的价格陆续粉墨登场,一方面掏空了老百姓腰包,另一方面让老百姓饱受假药、劣药之苦。有一个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虚假申报资料获得了药品生产文号的换发,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郑筱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及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依法严惩。

依法判处郑筱萸案死判,顺民意,得民心。郑筱萸受贿了600多万,群众损失的何止千倍、万倍!由于假药、劣药和低质贵药,多少家庭倾家荡产,堕入困顿;多少家庭痛失亲人,阴阳两隔。郑筱萸的行为用草菅人命来形容一点都不过分,多少受害者历数起他的罪过就声泪俱下,泣不成声,恨不得剥其皮、食其肉。据报道,在郑筱萸被“双规”后,深受其害的某制药公司决定要把郑筱萸注册成耗子药商标。这个公司的负责人讲,他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自己的企业是受贪官郑筱萸影响最严重的企业,抢注的目的正是要警示世人。可见,郑筱萸案引起的民愤已经远远超过其他案件,依法判处郑筱萸死刑,可谓是顺民意,得民心。

郑筱萸案的判决再次表明:贪的越多,罪行就越严重,命就越不值钱。贪污腐化者,轻则身陷囹圄,重则失去生命,而且将永远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但愿郑筱萸的结局能让那些在“同道人”警醒,贪海无涯,回头是岸。否则像郑筱萸这样,到了只求一命的要求都实现不了的时候,就追悔莫及了。(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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